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5號

    罪犯謝某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贛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4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一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