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9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5號
罪犯謝某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贛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4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二萬一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