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404

    罪犯王某榮,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江蘇省東臺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5月6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1刑初1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退贓退賠六萬五千九百。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蘇09刑終2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退贓退賠多人共計六萬五千九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