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滿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6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3號
罪犯王某滿,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浙江省臨海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903刑初2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滿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十一萬元。王某滿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蘇09刑終1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9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0日止)。
罪犯王某滿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一萬元已履行七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滿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