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7號

    罪犯王某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河南省宜陽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2013年11月21日刑滿釋放。

    2017年10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82刑初3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杰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執行。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罪犯王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千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