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0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68號
罪犯王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9年8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02刑初3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11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二百三十萬履行二十六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