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4號

    罪犯宋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2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0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宋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