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中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7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5號
罪犯沈某中,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上海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6刑初1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中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中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