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5號

    罪犯沈某中,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上海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6刑初1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中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中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