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4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64號
罪犯沈某文,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江蘇省濱海縣人,文盲,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2刑初6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