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齊某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5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3號
罪犯齊某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浙江省諸暨市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3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5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齊某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蘇06刑終99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齊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齊某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