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3號

    罪犯齊某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浙江省諸暨市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3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5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齊某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蘇06刑終99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齊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齊某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