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2

    罪犯穆某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31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829刑初2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穆某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0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0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1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18日止)。

    罪犯穆某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穆某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