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全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92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1號
罪犯劉某全,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2019年3月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2020年1月25日刑滿釋放。
2021年4月23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5刑初1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劉某全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蘇02刑終2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全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