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25號

    罪犯劉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8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