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88

    罪犯劉某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錫法刑二初字第002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村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劉某村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蘇02刑終349號刑事判決,維持對劉某村的判決部分,同案犯改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村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