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8

    罪犯林某洪,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江蘇省昆山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14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83刑初20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二千八百九十八萬六千三百一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1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11月6日止)。

    罪犯林某洪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二千八百九十八萬六千三百一十元已履行七百七十六萬七千四百七十四元五角二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洪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