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蔣某其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35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2號
罪犯蔣某其,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江蘇省泰興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6刑初9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蔣某其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責令被告人蔣某其退出人民幣4434136.58元發還被害單位。蔣某其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蘇01刑終50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蔣某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4434136.58元已履行三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蔣某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