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2號

    罪犯蔣某其,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江蘇省泰興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6刑初9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蔣某其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責令被告人蔣某其退出人民幣4434136.58元發還被害單位。蔣某其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蘇01刑終50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蔣某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4434136.58元已履行三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蔣某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