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7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4號
罪犯胡某強,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322刑初6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0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1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
罪犯胡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