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4

    罪犯胡某強,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322刑初6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0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1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

    罪犯胡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