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61號

    罪犯何某飛,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廣東省云浮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0年9月10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82刑初1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六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一元三角三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六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一元三角三分履行九十八萬一千五百九十五元五角九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