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韓某亮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13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1號
罪犯韓某亮,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6年6月8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揚江刑初字第004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韓某亮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3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2月27日止)。
罪犯韓某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一萬三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韓某亮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