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1

    罪犯國某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4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國某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國某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國某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