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國某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32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1號
罪犯國某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4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國某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國某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國某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