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1號

    罪犯葛某淦,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3日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82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蘇11刑終1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淦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