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20號

    罪犯高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9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1刑初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22號刑事判決,維持對罪犯高某的判決部分,同案犯改判,撤銷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