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9號

    罪犯戴某祥,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揚中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2001年11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11月7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084刑初字2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戴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2020年6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48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1日止)。

    罪犯戴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履行十一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戴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