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09號

    罪犯陳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8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初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