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昌某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11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85號
罪犯昌某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漢族,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2010年2月5日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滿釋放。
2019年6月10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83刑初1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昌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昌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全部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昌某祥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