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85

    罪犯昌某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漢族,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2010年2月5日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滿釋放。

    2019年6月10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83刑初1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昌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昌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全部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昌某祥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