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83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9號
罪犯曹某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12刑初7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一百零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二點五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曹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附帶民事賠償一百零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二點五元全部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曹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