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24號

    罪犯周某澤,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河南省鄧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3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5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八萬零五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蘇06刑終99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五萬元、退出違法所得八萬零五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澤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