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10

    罪犯張某宇,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12刑初3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退贓退賠二百九十萬三千五百元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退贓退賠二百九十萬三千五百元已履行十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