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務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2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07號
罪犯張某務,男,1971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詔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8刑初7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務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務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