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07

    罪犯張某務,男,1971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詔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8刑初7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務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務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