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松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8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08號
罪犯張某松,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9日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91刑初220號之一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松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六萬零一百四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松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一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六萬零一百四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松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