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40

    罪犯沈某海,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刑初9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