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某元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06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2號
罪犯邵某元,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4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81刑初3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邵某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十九萬三千五百四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止)。
罪犯邵某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多人共計十九萬三千五百四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邵某元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