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01

    罪犯潘某輝,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河南省潢川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2刑初14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輝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潘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