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07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01號
罪犯潘某輝,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河南省潢川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2刑初14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輝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潘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