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0號

    罪犯孟某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0年7月8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2刑初1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某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孟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0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五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孟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