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299

    罪犯呂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2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呂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七十二萬二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呂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賠七十二萬二千元已履行十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呂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