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49號

    罪犯李某光,男,1983年9月9日出生,山東省濟寧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3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