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黃某瓊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6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7號
罪犯黃某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東陽市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5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黃某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蘇04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執行。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
罪犯黃某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