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7

    罪犯黃某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東陽市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5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黃某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蘇04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執行。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

    罪犯黃某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