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02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46號
罪犯胡某華,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宜賓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8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12刑初7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胡某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蘇04刑終363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10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
罪犯胡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