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6號

    罪犯楚某生,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錫刑初字第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楚某生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05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執行。2017年10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36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9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9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9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刑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

    罪犯楚某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楚某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