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27號

    罪犯陳某,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江蘇省東??h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83刑初18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