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58號

    罪犯曾某,男,2000年4月27日出生,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曾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曾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曾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