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8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4號
罪犯蔡某名,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8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蔡某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蘇06刑終1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退贓退賠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