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4

    罪犯蔡某名,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8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蔡某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蘇06刑終1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退贓退賠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