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賢歡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7-10 瀏覽次數:1104
江蘇省蘇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蘇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范賢歡,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十五監區服刑。2018年6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18年7月12日刑滿釋放。
2019年12月23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刑初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范賢歡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19年12月25日向罪犯范賢歡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范賢歡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范賢歡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