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俊龍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7-10 瀏覽次數:1281
江蘇省蘇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蘇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江俊龍,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曾因使用偽造的駕駛證、無證駕駛,于2011年3月23日、4月5日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七日,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1年10月20日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于2015年1月11日刑滿釋放。
2019年11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刑初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俊龍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140239元。2020年1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刑初5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江俊龍附帶民事賠償共計387384元。判決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人江俊龍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俊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追繳違法犯罪所得140239元、民事賠償387384元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累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江俊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