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4〕蘇蘇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陸維新,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十六監區服刑。1993年10月19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5月15日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維新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刑終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0年7月10日向罪犯陸維新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維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3年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陸維新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