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635號

    罪犯胥加珍,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胥加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罪犯胥加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蘇刑終3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7月8日向罪犯胥加珍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胥加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該犯能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胥加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