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22

    罪犯舒靜,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2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舒靜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1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終1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2月16日向舒靜送達生效,于2021年4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舒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認清毒品危害,曾因監督組執行不到位及與他犯伙吃伙喝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夠認識錯誤,逐步改正自身不足,強化身份意識、守規意識。在“三課”學習方面,該犯能端正學習態度,按要求完成政治改造作業,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考試、考核成績合格。勞動方面,該犯作為車工,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學習工藝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2022年7月14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執恢13號結案通知書:有關刑事涉財產刑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舒靜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