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春娟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7-10 瀏覽次數:1127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20號
罪犯李春娟,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4月12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春娟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春娟自入監以來,能做到認罪悔罪,考核期內雖偶有違規行為,但經過民警的批評教育后,該犯能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現該犯能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共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2021年12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3執357號之一執行裁定對(2020)蘇03刑初49號刑事判決中李春娟未履行的涉財產部分判項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部分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春娟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