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57號

    罪犯吳玲玲,2009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二千元;2010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八日;2009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9年4月14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5年7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玲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八百元。因該犯正在哺乳期內,2015年 8月21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執字第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將該犯暫予監外執行五十日(執行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2015年10月10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該犯收監執行。2016年7月27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號-1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該犯收監執行(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3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22日被解回再偵。2017年9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玲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九年十一個月零十五天,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事判決于2017年9月30日向該犯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17年10月11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鎮江女子監獄執行,于2017年11月10日調入南京女子監獄服刑。

    罪犯吳玲玲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12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2017)蘇01執1213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法院(2017)蘇01刑初74號刑事判決中關于吳玲玲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八百元,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金額為人民幣三千元的電子票據一張,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玲玲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