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54號

    罪犯李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刑初1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僑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告人李僑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月31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0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僑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2023)蘇03執15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表明終結(2019)蘇03刑初141號刑事判決書中李僑尚未履行的涉財產部分的判項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