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53號

    罪犯吳敏,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9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敏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2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日刑事裁定向罪犯吳敏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1月1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執904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對吳敏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部分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敏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